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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简介
组织机构
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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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黑龙江省土地估价协会,简称苏土协。英文名称为: LAND PROPERTY APPRAISAL ASSOCIATION OF HEILONGJIANG PROVINCE (缩写L P A A H L J)。为规范本协会的工作,发挥好行业协会的职能作用,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黑龙江省土地估价协会(以下称“协会”)是由取得土地估价资格并从事土地估价工作的组织和个人为主体,联合从事土地估价教学、研究的专家及从事土地管理、土地使用权价格管理的专职人员,自愿结成,依法登记成立的非营利性、全省性的行业自律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和任务是:以中国共产党的理论、方针、政策为指导,坚持贯彻科学发展观,引导和督促全体会员及本省的土地估价机构、土地估价从业人员,共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联合协会会员共同制定和执行土地估价的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等行业规范,实施行业自律,并积极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当好政府和会员之间的桥梁和纽带,积极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调解业内关系,促进行业和谐、健康发展;督促、帮助土地估价从业人员提高执业技能,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地点:赣水路36号省国土资源厅1212室。邮政编码150000,电话:0451-55603655。
 
第二章 职能(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职能(业务范围) 
(一)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宣传贯彻国家和省有关土地估价的政策、法律、法规;受行政主管部门委托,通过调查研究,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定,参与制订、修订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 
(二)组织开展行业自律管理,制订、实施土地估价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等行业规范,建立行业自律、约束机制;对土地评估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执业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按规定程序对违反执业准则、职业道德准则等行业规范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或处罚。配合行政主管部门搞好行业监管。 
(三)开展土地估价机构执业资格和资信等级评定,推进行业诚信建设,开展行业的对外宣传,增强行业的凝聚力和信誉。 
(四)组织实施土地估价师的教育和业务培训,组织开展土地估价理论、方法的研究和交流,帮助会员提高专业技术水平,提升本行业的专业地位和形象。
(五)沟通本行业与政府、社会有关方面的联系,积极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协会会员的合理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协调业内关系,调解土地估价业务活动中的纠纷, 受理土地估价技术审裁。 
(七)组织有关土地估价的经验、信息交流,编印有关土地估价的书刊、资料,开展国内外同行间的专业技术合作和交流。 
(八)接受、承办行政主管部门和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委托或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取得合法土地估价资格并从事土地估价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土地估价教学、研究的专家,从事土地管理、土地使用权价格管理的专职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拥护本协会的章程,并有加入本协会意愿的,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秘书处或协会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办理入会手续,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拥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的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及制订的行业规范;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积极参加协会的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接受协会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或有关规定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 
(五)决定工作方针和重要终止事宜; 
(六)决定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国土资源厅、省民政厅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换届最多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权是: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根据会长的提名表决选举和罢免副会长、秘书长; 
(三)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四)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 决定协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或撤销; 
(八)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章程第十八条第一、四、六至十一项之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因单位人事变动而发生常务理事人员变更的,原单位可推荐新的人选,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后,由理事会确认。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根据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授权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 协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会长、副会长按本章程规定选举产生,秘书长可通过选举产生,也可由理事会决定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且热心本协会的工作; 
(二) 熟悉土地估价工作,在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8周岁,秘书长
应为专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若由离退休党政领导干部担任的,其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任期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协会法定代表人为会长,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章程执行中的重要事项;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遇有特殊情况可受托行使会长职权。
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解聘;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接受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协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政府资助、社会捐赠的资产,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六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民政厅和国土资源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参照行政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国土资源厅和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国土资源厅和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2008年9月1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由黑龙江省土地估价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章程自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联系电话:0451-88176662、15663778970
邮箱:hljstdgjsxh@163.com
协会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红旗大街255号(禧龙宾馆)105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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